記者8月9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,最高檢近日選編發(fā)布了“劉某故意傷害二審抗訴案”等10件刑事抗訴典型案例。這批典型案例類型多樣,既有事實認定錯誤、證據采信錯誤的案件,也有法律適用錯誤,如罪與非罪、此罪與彼罪的區(qū)分以及量刑明顯不當的案件。
“劉某故意傷害二審抗訴案”中,在被告人劉某到案后未供述、同案犯之間建立攻守同盟為被告人脫罪的情況下,檢察機關強化全案證據的綜合審查,立足相互印證,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,依法提出抗訴,劉某由無罪改判為有期徒刑十五年。
“朱某某故意殺人二審抗訴案”系被告人在公共場所公然對大學生行兇致大學生重傷二級、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惡性案件。對法院不當適用從輕量刑情節(jié)、量刑畸輕的問題,檢察機關依法提出抗訴,最終被告人由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改判有期徒刑十四年,實現了罪責刑相適應、罰當其罪。
“張某、廖某某挪用公款等犯罪二審、再審抗訴案”是一起二審、再審接續(xù)抗訴的挪用公款案件。原審裁判未認定二被告人構成挪用公款罪導致量刑明顯不當。檢察機關通過補充完善證據、接續(xù)抗訴,法院改判二被告人構成挪用公款罪。
最高檢重大犯罪檢察廳廳長元明介紹,在發(fā)布這批典型案例的基礎上,下一步將繼續(xù)強化對刑事抗訴工作的綜合業(yè)務指導,研究制定刑事審判監(jiān)督工作規(guī)則,助推高質效辦好每一個刑事抗訴案件。(記者劉碩)